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1條,該條分為五項,規定了事業人員遺族可以申請撫卹金的情形。根據第一項,若事業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執行公務而死亡,其遺族即有資格請領撫卹金。第二項中,自殺死亡與病故或意外死亡被視為相同對待,但如果自殺者是因犯罪而接受刑罰前自殺,則不予撫卹。第三項則明確了所謂的因公死亡的定義,包括執行救災任務、面對死亡危險及執行公差任務時的意外事故等。第四項則針對因違規交通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致死的情況作了規定,依然可以視為意外死亡辦理撫卹。最後,第五項提到了積勞過度而死亡的情況也可以被視為因公死亡而給予撫卹。在審認過程中,對於因公死亡及其因果關係、猝發疾病及積勞過度等情形的認定,將參考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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