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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57-1 條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所住所離境者,除依法由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外,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如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本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換算後之合計數者,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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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1條,在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因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所或住所而離境時,如果其應申報課稅的所得未超過當年度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按照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換算後之合計數來免辦結算申報。但如果申請退還扣繳稅款或有可抵減稅額的情況,或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需要課稅的情況,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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