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3-2 條
- 1.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應將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扣繳之稅款,按所得類別分別計入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
- 2.前項信託基金,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分配時各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占各該類所得累積未分配餘額之比率,按本次分配予各受益人之各該類所得額,分別計算各受益人得享有之各類所得已扣繳稅款。其計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各類 各該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 本次分配予受所得已扣繳=────────────────── ╳ 益人之各該類稅款 各該類所得累積未分配餘額 所得額
- 3.受託人應按所得類別,將其依前項規定計算本次分配予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自各該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中減除。
- 4.第二項信託基金之受託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實際分配之信託利益,屬所投資國內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者,受益人應依第十條之三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2條的規定,信託基金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按照受益人各類所得之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與各該類所得累積未分配餘額之比率,計算各受益人得享有之各類所得已扣繳稅款。受託人應按照所得類別將計算出來的本次分配給受益人的已扣繳稅款,自各該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中扣除。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受託人在實際分配的信託利益屬於所投資國內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時,受益人應適用第十條之三的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