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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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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十八條准重估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之日起九十日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審定者,得延長之;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0條,當稽徵機關接到重估申報書表之日起90天內,應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進行資產重估價的審定程序。如果案情複雜,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審定,則可以延長最多90天。稽徵機關應在原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營利事業進行申報程序。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90001) 範例: 根據最新修訂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當一家營利事業提出重估申報書表後,稽徵機關應在接到申報書表後的90天內進行審定,並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如果申報涉及複雜的案情,稽徵機關可以延長審定期限最多90天,但必須在原處理期限屆滿前通知營利事業進行相關申報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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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0 條規定:「經依第十八條核准重估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之日起九十日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