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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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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五、納稅義務人虛增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1 條規定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予處罰的情形。根據第 3-1 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可以免罰: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 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 如果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在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且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提供的資料作為依據。調查核定後發現的短漏報課稅所得是因為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未提供所需的所得資料。 - 納稅義務人使用稽徵機關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且在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調查核定後發現的短漏報課稅所得是因為稽徵機關未提供所需的所得資料。 -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的農地因土地法規定以他人名義登記,並且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農地轉讓給第三人所獲取的所得。 - 納稅義務人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其調查核定的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且未有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及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的情況。 - 納稅義務人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其虛增所得稅法可抵減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這些規定是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第 3-1 條所訂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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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1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