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其所在地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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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3-1 條》,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或受贈財產,並且這些財產必須符合本法規定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而且已經經過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課徵程序。換句話說,該條款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稅範圍。 這個條款提到的參考資料,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具體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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