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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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3-1 條》,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或受贈財產,並且這些財產必須符合本法規定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而且已經經過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課徵程序。換句話說,該條款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稅範圍。 這個條款提到的參考資料,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具體的參考資料。
- 第三十條第四項條文
- 標的物名詞
- 贈與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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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