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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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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2.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深度解讀

貨物稅條例第31條的主要內容是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時應加徵滯納金,在逾期繳納稅款後,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是從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滯納金的計算利率是依據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來說,如果某納稅義務人應於2022年1月1日前繳納200,000元的貨物稅款,但到了2022年1月31日仍未繳納,則從2022年2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每天需支付滯納金,並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利率計算每日利息。如果最終納稅義務人在2022年3月1日自動繳納了貨物稅款,則滯納金的計算期間為約29天(2月1日至2月28日),利息的計算則是根據郵政儲金的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逾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徵收名詞
  • 按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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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3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