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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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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人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稅條例第6條,如果代徵人逾期未繳納代徵稅款,則應予加徵滯納金。在這種情況下,代徵人必須按滯納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規則可能根據法條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每逾期一天就可能加徵一定比例的滯納金。例如,如果滯納金比例為百分之一,那麼每逾期一天就需要支付稅款金額的百分之一作為滯納金。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具體的滯納金計算方式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規及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1

(0870528 制定)

代徵人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

立法理由明定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至有關滯納金之計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有明定,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0870528 制定)

明定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至有關滯納金之計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有明定,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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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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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6 條規定:「代徵人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