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稅條例第6條,如果代徵人逾期未繳納代徵稅款,則應予加徵滯納金。在這種情況下,代徵人必須按滯納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規則可能根據法條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每逾期一天就可能加徵一定比例的滯納金。例如,如果滯納金比例為百分之一,那麼每逾期一天就需要支付稅款金額的百分之一作為滯納金。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具體的滯納金計算方式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規及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28 制定)
代徵人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
立法理由明定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至有關滯納金之計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有明定,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滯納金名詞
- 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 3 條條文
(0870528 制定)
明定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至有關滯納金之計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有明定,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期貨交易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