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營業人合併、轉讓等之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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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營業人在進行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行為時,需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填寫當期的營業稅申報書,並且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和相關的退抵稅款文件一同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如果有應納營業稅額的情況,營業人需要先向公庫繳納相應的稅款,並且將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此外,根據本法第21條至第23條的規定,在查定並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果進行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行為,則需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定應納的營業稅額。對於根據本法第23條規定進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果有當期的進項憑證,也需要一併檢附。 舉個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家公司進行了合併,該公司需要在合併生效後的十五日內填寫當期的營業稅申報書,並且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如果公司在合併前已繳納了部分稅款,則在申報時需要將相應的繳納收據一併提交。同時,如果公司在合併前已經取得了當期的進項憑證,也需要在申報時將這些憑證一併檢附。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1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2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3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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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