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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營業人合併、轉讓等之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1. 1.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 2.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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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營業人在進行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行為時,需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填寫當期的營業稅申報書,並且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和相關的退抵稅款文件一同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如果有應納營業稅額的情況,營業人需要先向公庫繳納相應的稅款,並且將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此外,根據本法第21條至第23條的規定,在查定並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果進行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行為,則需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定應納的營業稅額。對於根據本法第23條規定進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果有當期的進項憑證,也需要一併檢附。 舉個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家公司進行了合併,該公司需要在合併生效後的十五日內填寫當期的營業稅申報書,並且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如果公司在合併前已繳納了部分稅款,則在申報時需要將相應的繳納收據一併提交。同時,如果公司在合併前已經取得了當期的進項憑證,也需要在申報時將這些憑證一併檢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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