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根據契稅條例第14-1條,當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時,以下情況不需要課徵契稅: 一、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所有權轉移。 例子:A將不動產託付給B作為受託人,不課徵契稅。 二、在信託關係持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之間的所有權轉移。 例子:A將不動產託付給B作為受託人,之後A將受託權轉交給C,不課徵契稅。 三、信託契約明確指定以受益人為委託人時,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所有權轉移。 例子:A將不動產託付給B管理,同時指定C為受益人,在信託終止時,B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交給C,不課徵契稅。 四、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在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所有權轉移。 例子:A逝世,在遺囑中指定B作為受託人,C作為受益人,當信託結束時,B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交給C,不課徵契稅。 五、信託行為因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在這些情況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所有權轉移。 例子:A和B簽訂信託契約,但後來該契約被判定為無效,因此A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回給自己,不課徵契稅。 以上解釋參考契稅條例第14-1條及相關司法院判決。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於移轉時不課徵契稅之各種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於移轉時不課徵契稅之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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