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 14-1 條(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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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導管理論
「信託制度」僅係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益人之導管(單純財產移轉工具,而非實質意義之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
「受託人」亦為導管,乃信託財產之名義財產權人,透過信託作為導管將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及利益移轉予受益人
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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