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參考資料,契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了免稅申請的程序。根據該條款,免稅申請者應填寫契稅免稅申請書,並附上相關的契約和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便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這意味著當一個人符合免稅條件時,他或她需要填寫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證明。這些文件可能包括契約和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支持他們申請免稅。他們需要將這些文件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並申請獲得契稅免稅證明書,以便在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使用。 此條款沒有提到具體的免稅條件或關於如何填寫申請書的詳細要求。因此,在具體情況下,應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文件以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指引。
不依法領用官印契紙者,責令繳價補領,並科以二十元以下之罰鍰。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不依法領用官印契紙者,責令繳價補領,並科以二十元以下之罰鍰。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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