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18條規定了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契稅申報案件進行查定與補正的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的契稅申報案件後應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查定應納稅額,並發出通知給納稅義務人,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根據該條第2項,主管稽徵機關在審查納稅義務人所檢送的表件時,若認為有欠完備或存有疑問的情況,應在收到表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提供說明。 這樣的程序旨在確保主管稽徵機關能夠及時審查納稅義務人的契稅申報案件,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必要時進行補正或說明,以確保契稅申報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為此問題,本文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契稅條例第18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
契稅分存根繳查本契三聯,於騎縫處各編字號,並於契內載明契據類別,土地類別,坐落坵號,四至面積,價額,訂立或給與日期,當事人中證人姓名,及其他事項。 契紙式樣,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契稅分存根繳查本契三聯,於騎縫處各編字號,並於契內載明契據類別,土地類別,坐落坵號,四至面積,價額,訂立或給與日期,當事人中證人姓名,及其他事項。 契紙式樣,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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