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稅條例第19條,納稅義務人應在繳款書送達後的三十日內繳納稅款。這意味著當稽徵機關發送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後,納稅義務人有三十天的時間來完成繳納程序。 例如,如果稽徵機關在5月1日將繳款書送達給納稅義務人,那麼納稅義務人必須在5月31日之前完成繳款程序。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繳款期限內未能按時繳納稅款,則可能會面臨罰款或其他相關法律後果。
契稅收據分存根繳查收據三聯,於各聯騎縫處載明契稅額。 前項收據聯,應粘貼於本契之後,由征收機關於接合處加蓋印信。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並憑收件清單領回原繳證件。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立法理由修正「稅額通知書」為「繳款書」,以符實際;另為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已將申報契稅時應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之規定刪除,爰刪除憑收件清單領回原繳證件之規定。
契稅收據分存根繳查收據三聯,於各聯騎縫處載明契稅額。 前項收據聯,應粘貼於本契之後,由征收機關於接合處加蓋印信。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並憑收件清單領回原繳證件。
修正「稅額通知書」為「繳款書」,以符實際;另為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已將申報契稅時應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之規定刪除,爰刪除憑收件清單領回原繳證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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