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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解釋,因為文中沒有提到契稅條例第 20 條的相關內容。
先典後賣之賣契,得以原納典契稅額劃抵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接到納稅通知書後,如發現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申請更正。 前項申請更正案件之納稅期限,應自納稅義務人接到稽徵機關更正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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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更正案件之處理,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先典後賣之賣契,得以原納典契稅額劃抵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接到納稅通知書後,如發現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申請更正。 前項申請更正案件之納稅期限,應自納稅義務人接到稽徵機關更正通知之日起算。
一、本條刪除。 二、更正案件之處理,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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