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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法頒買官產,持有合法印照者,仍應完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納稅期限內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於納稅期限後十日內,敘明理由,檢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稽徵機關收到申請復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復查決定通知之。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稅額仍有不服時,應補足其餘稅款後,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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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救濟程序,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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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法頒買官產,持有合法印照者,仍應完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納稅期限內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於納稅期限後十日內,敘明理由,檢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稽徵機關收到申請復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復查決定通知之。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稅額仍有不服時,應補足其餘稅款後,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救濟程序,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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