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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契紙有損壞或遺失者,得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請求補換,不另征稅。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通知書發出之日,或收受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納稅義務人。 前項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依當地銀行業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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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已稅契紙有損壞或遺失者,得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請求補換,不另征稅。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通知書發出之日,或收受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納稅義務人。 前項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依當地銀行業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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