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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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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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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20430 全文修正)

已稅契紙有損壞或遺失者,得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請求補換,不另征稅。

(0561229 全文修正)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通知書發出之日,或收受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納稅義務人。   前項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依當地銀行業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08806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430 全文修正)

已稅契紙有損壞或遺失者,得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請求補換,不另征稅。

(0561229 全文修正)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通知書發出之日,或收受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納稅義務人。   前項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依當地銀行業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088062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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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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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22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