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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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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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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之買賣、承典、交換、
贈與
、分割及占有而辦理
所有權
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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