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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23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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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契稅條例第23條的規定,凡因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以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當事人,地政機關需要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來進行權利變更登記。這意味著在辦理不動產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繳納契稅的相關文件或證明,以確保登記程序的有效性。 例如,如果某人買賣一塊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他需要憑繳納契稅收據或證明文件來證明已繳納相應的契稅,以便地政機關能夠辦理權利的變更登記。同樣地,如果土地的所有權因贈與而發生變更,被贈與人在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時也需要提供免稅證明文件,以證明贈與行為符合免稅條件。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確保登記程序合法有效的重要步驟。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320430 全文修正)

在規定完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至不能如期完納者,得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處罰。   未稅白契,各省市主管契稅機關酌定限期,准予補稅免罰。

(0561229 全文修正)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0880622 修正)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為配合現行作業對免稅案件及逾核課期間案件,當事人須檢附免稅證明書或由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權利變更登記,爰修正本條。

  • 不動產名詞
  • 贈與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0320430 全文修正)

在規定完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至不能如期完納者,得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處罰。   未稅白契,各省市主管契稅機關酌定限期,准予補稅免罰。

(0561229 全文修正)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0880622 修正)

為配合現行作業對免稅案件及逾核課期間案件,當事人須檢附免稅證明書或由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權利變更登記,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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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23 條規定:「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