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 23 條(變更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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