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契稅條例第24條(怠報金)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的罰則。根據該條規定,每逾三日,稽徵機關將按照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一加徵怠報金,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契稅條例本身,並且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例來解釋。然而,在所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供契稅條例全文,也沒有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針對這項法條的逐條釋義。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征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徵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但各省(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契稅徵收規則,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公布施行。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加徵怠報金之規定,屬違反稅法規定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爰參據過去實務上個案裁罰金額,增訂加徵怠報金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符比例原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征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徵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但各省(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契稅徵收規則,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公布施行。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加徵怠報金之規定,屬違反稅法規定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爰參據過去實務上個案裁罰金額,增訂加徵怠報金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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