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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24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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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契稅條例第24條(怠報金)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的罰則。根據該條規定,每逾三日,稽徵機關將按照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一加徵怠報金,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契稅條例本身,並且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例來解釋。然而,在所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供契稅條例全文,也沒有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針對這項法條的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32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征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421110 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徵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但各省(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契稅徵收規則,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公布施行。

(0561229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0981211 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加徵怠報金之規定,屬違反稅法規定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爰參據過去實務上個案裁罰金額,增訂加徵怠報金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符比例原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032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征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421110 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徵收契稅考成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但各省(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契稅徵收規則,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公布施行。

(0561229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0981211 修正)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加徵怠報金之規定,屬違反稅法規定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爰參據過去實務上個案裁罰金額,增訂加徵怠報金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符比例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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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2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