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中的契稅條例第25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則每逾期二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如果逾期三十天仍未繳納稅款、滯納金或前一條的怠報金,稅務機關將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契稅條例第2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28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對逾期繳納稅捐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爰修正本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對逾期繳納稅捐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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