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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25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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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中的契稅條例第25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則每逾期二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如果逾期三十天仍未繳納稅款、滯納金或前一條的怠報金,稅務機關將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契稅條例第2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28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32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61229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80622 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對逾期繳納稅捐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爰修正本條。

(032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61229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80622 修正)

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對逾期繳納稅捐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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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