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根據契稅條例第17條,主管稽徵機關在收到納稅義務人的契稅申報書表和相關證件時,應立即填寫收件清單,並加蓋機關印章和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保管。這意味著主管稽徵機關接收到契稅申報書表和相關證件後,應該立即進行收據登記,確保納稅義務人有相應的文件證明其契稅的申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契稅的適時申報和登記,並提供主管稽徵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的彼此證明和保管的方式。 參考資料:契稅條例第17條
契稅由財政部主管契稅機關征收之。
契稅由縣(市)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契稅由財政部主管契稅機關征收之。
契稅由縣(市)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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