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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 17 條(收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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