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得知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如下:我國主管機關在實施租稅協定時,如果需要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則可以按照第八條的檢視及製作文書程序,準備一封主管機關的英文信函,並附上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的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個案的請求。 參考資料: -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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