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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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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得知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如下:我國主管機關在實施租稅協定時,如果需要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則可以按照第八條的檢視及製作文書程序,準備一封主管機關的英文信函,並附上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的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個案的請求。 參考資料: -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0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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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