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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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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
  2. 2.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我國的主管機關接收到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照第九條所提出的請求後,應該將該回復轉交給提出請求的機關。 2.根據第11條的規定,提出請求的機關在進行回復的過程中,可以依照第八條的規定要求補充說明。這表示根據締約他方的回復內容,提出請求的機關可以要求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說明。例如,如果回復中的資訊不夠明確或完整,提出請求的機關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補充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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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