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我國的主管機關接收到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照第九條所提出的請求後,應該將該回復轉交給提出請求的機關。 2.根據第11條的規定,提出請求的機關在進行回復的過程中,可以依照第八條的規定要求補充說明。這表示根據締約他方的回復內容,提出請求的機關可以要求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說明。例如,如果回復中的資訊不夠明確或完整,提出請求的機關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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