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14

快速跳轉
  1. 1.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資料,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將相關資訊彙整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2. 2.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五項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審查未能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請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補充說明或逕復不予提供資訊。
  3. 3.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前項要求提出之補充說明,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查。
  4. 4.我國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審查應協助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蒐集及提供稅務用途資訊者,應自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個案請求或補充說明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第一項及第二項程序。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者,應敘明遭遇之困難或無法如期提供之原因,於前述期間屆滿前通知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如下: 1. 當我國主管機關接到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要求的資料後,確認符合對方主管機關的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後,應撰寫英文信函,將整理後的相關資訊提供給對方主管機關。 2. 當我國主管機關接到前條第五項的資料,或者根據前項規定審查後無法確認符合對方主管機關的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時,應撰寫英文信函,請求對方主管機關提供補充說明或者直接回覆不提供資訊。 3. 當我國主管機關接到對方主管機關根據前項要求提出的補充說明時,應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4. 當我國主管機關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協助對方主管機關收集和提供稅務用途資訊時,應在接到對方主管機關的個案請求或補充說明後的90天內完成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程序。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說明遇到的困難或無法按時提供的原因,在上述期限屆滿前通知對方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資料,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