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15

快速跳轉
  1. 1.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其依法取得之資訊,與締約他方查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得於擬具英文提供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後,送我國主管機關
  2. 2.前項所稱與締約他方相關之資訊如下: 一、涉及締約他方可能之稅收損失。 二、我國納稅義務人享有減免稅待遇,可能導致於締約他方之納稅義務增加。 三、我國納稅義務人與締約他方納稅義務人相關營業活動安排,可能減損任一締約方或締約雙方稅收。 四、集團關係企業間透過利潤移轉減輕稅負。 五、依締約他方提供之資訊查得與其核定稅捐相關資訊。 六、其他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資訊。
  3. 3.第一項英文提供信函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資訊之法律依據。 二、符合前項所定資訊與締約他方相關之情形及理由。 三、提供資訊之內容。於必要時敘明提供該等資訊之機關、機構、事業、團體或個人及其相關資訊。 四、其屬締約他方不宜通知與該等資訊相關之機關、機構、事業、團體或個人情形者,敘明理由。 五、其他有助締約他方稅務查核之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5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其依法取得之資訊,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