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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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條,外銷品原料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經辦機關申請辦理記帳:一、根據關稅法第11條的規定提供擔保或保證金;二、根據第15條的規定,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 此外,進口原料若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中的第三欄稅率,超過第一欄稅率部分的關稅是不得辦理記帳的。另外,廠商若根據第一項和第13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辦理稅款記帳,應同時切結保證此項原料不會移作內銷之用。 參考資料: - 《海關緝私條例施行細則》海關稅則處最新公告,查閱日期:2021年9月
- 第十一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具結名詞
- 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切結名詞
- 關稅法 第 11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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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