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1-1條,這條法條主要規定了貨棧業者的違規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根據第一項,如果貨棧業者違反了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命令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犯規行為發生三次仍未能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海關可以停止該貨棧業者六個月以下的進儲貨物,或者廢止其登記。 根據第二項,如果貨棧業者因違規行為導致存棧貨物遭到非法提運、遺失、被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命令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犯規行為發生三次仍未能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海關可以停止該貨棧業者六個月以下的進儲貨物,或者廢止其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貨棧業者違反了第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貨物申報程序,海關可以根據此法條給予警告或處以罰鍰,並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如果該業者在限期內仍未能確實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該業者的違規行為達到三次,且違規情節嚴重,海關可以停止該業者的進儲貨物活動,或者甚至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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