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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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或區內交易貨物的通報案件。這些貨物在出入自由港區(廠)時的作業程序和通報手續,應按照前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並且以最後一批貨物的出入區(廠)日期作為出進口的日期。如果按月彙報通報案件中發現虛報或不實情況,則應根據本條例第38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105)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8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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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