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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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3 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依前條預算所列數額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辦法,由省布政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回答: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3 條規定了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的償還和新公債發行的相關條款。根據這條規定,省(市)政府可以根據預算中列出的數額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公債,也可以發行新的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的具體辦法由省布政府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前項提到的另發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可以使用原債票與新債票進行調換。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後的償還和再發行事宜作出規範。 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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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