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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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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由省市政府分別審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4條,該條規定了省市政府在發行公債時需要考慮的事項。省市政府根據實際狀況擬訂公債的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以及本息償還的期限和方法,然後向行政院報告並經核定。這意味著省市政府在發行公債時必須符合行政院的規定,並且需要對發行計劃進行詳細的考慮和設計,以確保公債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某省政府計劃發行一筆建設公債,根據該條例,他們將需要設定正確的利率,確定適當的期限和面額,然後報告行政院進行核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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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由省市政府分別審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