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4條,該條規定了省市政府在發行公債時需要考慮的事項。省市政府根據實際狀況擬訂公債的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以及本息償還的期限和方法,然後向行政院報告並經核定。這意味著省市政府在發行公債時必須符合行政院的規定,並且需要對發行計劃進行詳細的考慮和設計,以確保公債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某省政府計劃發行一筆建設公債,根據該條例,他們將需要設定正確的利率,確定適當的期限和面額,然後報告行政院進行核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