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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5.15

廢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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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省及直轄市 (以下簡稱省市) 政府為支應省市重大建設,得發行建設公債(以下簡稱公債) ,特制定本條例。開啟分頁 ›
第 2 條本公債之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各該省市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四十;其中屬一般性建設公債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具自償性投資支出建設公債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本公債年度發行數額,由省市政府依當年度各該省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列數額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行。開啟分頁 ›
第 3 條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依前條預算所列數額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辦法,由省布政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開啟分頁 ›
第 4 條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由省市政府分別審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擬訂,報行政院核定。開啟分頁 ›
第 5 條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及提前償還所需款項,由省市庫分別按照需要,列入各年度省市總預算或特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專戶,儲存備付。開啟分頁 ›
第 9 條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開啟分頁 ›
第 10 條本公債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5.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