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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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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如果公債的每期或次債票在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在的會計年度結束後,屆滿五年後仍未請領,將不再支付該利息。這表示持有人必須在五年內請領利息,否則將失去兌付的權利。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利息的累積和未領取的款項占用政府的資金。以下範例說明此條款的應用:某省政府於2020年發行了一筆建設公債,每年支付利息。然而,某些投資者選擇不在2025年的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後五年內領取利息,他們將失去該利息的支付權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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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