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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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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各該省市公庫代理銀行經理之。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8條,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將由各省市公庫代理銀行經理負責。這意味著省(市)政府將委託公庫代理銀行經理進行公債的發行和管理。這一安排是為了確保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得到專業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以確保公債資金的有效運用和債務的按時償還。具體的代理銀行經理是根據各省市的需要和合作協議而確定的,並有可能在不同地區有所不同。該條例的內容可以從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執行細則中找到更多的信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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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8 條規定:「本公債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各該省市公庫代理銀行經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