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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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如果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則不能掛失止付,并且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不過,記名者可以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這表示如果債票遺失或被盜,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掛失止付的。但如果債票是記名的,持有人可以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例如,如果某人持有的政府建設公債遺失了,但是這是記名債票,他可以到原經售機構辦事處進行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該債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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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