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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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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深度解讀

依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6條,該法規規定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在承購時可以申請記名。這表示在購買該公債時,一般情況下是無記名的,也就是不需要寫上個人姓名或身份資訊。但如果承購人有需要,可以向相應的機構申請將其記名,這樣在持有債券時,上面會有承購人的個人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給予承購人更多的選擇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是保持無記名形式還是要將其記名。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希望將自己的個人資料和債券相關聯,以方便核對或管理,他可以在購買時申請將債券記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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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公債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