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5條,非公用財產類的動產原則上是不允許出租的。然而,如果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沒有適當用途之前,確有必要暫時出租的情況,可以經財政部的特別核准才能進行。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解決某些民眾因土地變更程序耗時或者沒有意識到這項法律存在而無法行使申請讓售權益的情況。因此,在特定情況下,非公用財產類的動產可以經財政部特案核准後進行出租。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