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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45 條(非公用財產類動產之出租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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