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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45非公用財產類動產之出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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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准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5條,非公用財產類的動產原則上是不允許出租的。然而,如果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沒有適當用途之前,確有必要暫時出租的情況,可以經財政部的特別核准才能進行。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解決某些民眾因土地變更程序耗時或者沒有意識到這項法律存在而無法行使申請讓售權益的情況。因此,在特定情況下,非公用財產類的動產可以經財政部特案核准後進行出租。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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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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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45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