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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29-2 條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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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29 條之 2 罰的是銀行負責人個人:資本重建或財務改善計畫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處 2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銀行不能代繳。

Q · 銀行的資本重建計畫沒做好,誰會被罰?

依銀行法第 129 條之 2,銀行因資本不足被金管會依第 44 條之 2 第 1 項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後,若負責人未依限提出、或提了卻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受罰主體是「銀行負責人」個人(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行經理及實質控制者),不是銀行法人。

白話解讀

銀行出狀況從來不是一夕之間的事。資本適足率下滑、逾放比例惡化、流動性吃緊,主管機關會依序祭出不同等級的措施。等到金管會依 44 條之 2 命令你的銀行提出資本重建計畫,代表這家銀行已經進入「再不處理就要接管」的倒數階段。這條罰則最特別的地方是:受罰人不是銀行,是銀行負責人個人。200 萬到 5000 萬,從自己口袋掏出來。銀行法的「負責人」範圍很廣,包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分行經理,甚至實質控制公司業務的股東都可能被認定。以為董事頭銜只是榮譽的人,在這個時刻會突然發現自己是被盯上的那個人。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29 條之 2 是針對銀行負責人個人的行政罰則。當銀行資本不足、經主管機關依第 44 條之 2 第 1 項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後,負責人若未依限提出計畫或未確實執行,即由主管機關對其個人裁處 2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將銀行治理失敗的責任由法人層級下沉至特定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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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銀行的獨立董事,沒參與日常經營,會被這條罰嗎?

會。銀行法的「負責人」含所有董事,獨董也在內。但獨董若能證明自己在相關董事會決議中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改善,或曾書面警告,主管機關會納入責任減輕考量。內行人提示:獨董要主動要求董事會議事錄記載自己的發言並附具名書面意見,這是未來被究責時唯一的護身符。

Q2計畫交了但執行狀況不好,會被認為「未確實執行」嗎?

可能。認定標準不是「是否達標」,而是「是否實質努力推動」。若董事會持續追蹤、定期調整、遇阻礙時積極因應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即使未完全達成目標,通常不會被認定未確實執行;反之決議後放任、無追蹤紀錄,即使部分達標也可能被罰。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看的是過程文件的完整度,不是結果。

Q3董事責任險會理賠這個罰鍰嗎?

多數台灣市場的 D&O 保單對行政罰鍰都設有除外條款。部分高端保單會針對法律抗辯費用理賠,雖不賠罰鍰本身,至少能覆蓋律師費。內行人提示:上任前務必要求公司提供保單條款中文譯本,特別看 exclusion 章節有沒有 fines, penalties,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的排除字樣,有就是不賠。

Q4銀行法 129 條之 2 罰誰?

罰銀行負責人個人,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行經理及實質控制公司業務之股東,非罰銀行法人。

Q5什麼是資本重建計畫?

銀行資本適足率不足、經金管會依第 44 條之 2 命令時須提出的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方案,是接管前的補救階段。

Q6什麼叫「未確實執行」?

認定重點不是是否達標,而是是否實質推動。計畫寫 A 做 B、或半途而廢、無追蹤紀錄,都可能構成。

Q7罰銀行(129 條)和罰負責人(129 條之 2)差在哪?

第 129 條罰銀行法人,第 129 條之 2 罰負責人個人、罰鍰從個人財產執行、銀行不能代繳。

Q8收到第 44 條之 2 命令後負責人該怎麼自保?

第一週開特別董事會留逐字紀錄 → 委請律師釐清個人角色 → 依限提出計畫 → 每月出具書面執行進度報告 → 完整保存過程文件。

Q9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在 200 萬至 5,000 萬區間內,由金管會依未提出/未執行的情節、影響程度與負責人角色裁量。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盡負責人義務?

董事會逐字會議紀錄、具名書面反對意見、每月執行進度報告,是區分盡力者與放任者的關鍵證據。

Q11被罰後要付出多少救濟成本?

訴願階段不需裁判費,但委任律師處理銀行監理爭訟費用通常較高;須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Q12銀行法 129 條之 2 vs 公司法 23 條負責人責任差在哪?

129 條之 2 是金管會裁處的行政罰鍰(個人掏錢),公司法 23 條是對公司或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兩者並行不互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第26条(早期是正措置・業務改善命令)
🇰🇷 韓國금융산업의 구조개선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적기시정조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早期纠正措施)
🇩🇪 德國KWG § 45(Maßnahmen zur Verbesserung der Eigenmittelausstattung und Liquidität)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511-41-3(mesures prudentielles / plan de rétablissement, ACPR)
🇺🇸 美國12 U.S.C. § 1831o(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含 § 1831o(e)(capital restora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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