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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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