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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6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足率。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於每營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經由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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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符合資本適足性相關規範,並訂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0%的要求。如果集團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處分措施: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或其負責人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劃、限制新增或減少法定資本需求、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及風險資本、限制給付董事、監察人酬勞、紅利、報酬、車馬費及其他給付、限制投資、限制申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子公司之分支機構或部門、命令處分所持有被投資事業之股份、解任董事及監察人並註記登記事項、撤換經理人等。 參考資料: 1.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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