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3條如下: 1.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投資關係子公司職務時,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1條第3項前段的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即使兼任子公司職務,仍須符合相關規定才能擔任該職位。 2.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在兼任轉投資事業和子公司董事長職務時,以一個為限。但有以下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制: a.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銀行子公司董事長,且同時兼任國外子銀行董事長。根據國外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b. 因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的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兼任職務。 c. 其他特殊因素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兼任職務。 3. 前述第2款及第3款的兼任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報備。 4.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在兼任轉投資事業和子公司經理人職務時,以一個為限。 5. 金融控股公司應定期根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和本應遵行事項準則的規定,對負責人兼任前述第1項職務的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是否繼續兼任或減少兼任職務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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