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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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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2. 2.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銀行子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兼任國外子銀行之董事長者。國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需要,於一定期間內兼任者。 三、其他特殊因素需要,於一定期間內兼任者。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兼任行為應報經主管機關准。
  4. 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經理人職務以一個為限。
  5. 5.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前條第一項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3條如下: 1.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投資關係子公司職務時,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1條第3項前段的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即使兼任子公司職務,仍須符合相關規定才能擔任該職位。 2.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在兼任轉投資事業和子公司董事長職務時,以一個為限。但有以下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制: a.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銀行子公司董事長,且同時兼任國外子銀行董事長。根據國外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b. 因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的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兼任職務。 c. 其他特殊因素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兼任職務。 3. 前述第2款及第3款的兼任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報備。 4.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在兼任轉投資事業和子公司經理人職務時,以一個為限。 5. 金融控股公司應定期根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和本應遵行事項準則的規定,對負責人兼任前述第1項職務的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是否繼續兼任或減少兼任職務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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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限制,但其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