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07 條規定了特殊目的信託業務和特殊目的公司在處理相關事務時需要遵守的規定: 1. 根據第一項,如果受託機構辦理特殊目的信託業務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a.根據本法第107條,召集受益人會議。 b.未按照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按時分配信託利益。 c.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益的重大情事。 2. 根據第二項,如果受託機構辦理特殊目的信託業務時符合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和前項所定的情事,且特殊目的信託設有信託監察人,則應通知信託監察人。 3. 根據第三項,特殊目的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監督機構,並應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上公告: a. 存款不足以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信用的情況。 b.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c. 有根據本法召集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情況。 d. 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的情況。 e. 未按時分配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情況。 f. 有依本法應予解散的情況。 g. 其他足以影響特殊目的公司業務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的重大情況。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76)
受託機構辦理特殊目的信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一、依本條例之規定召集受益人會議。 二、未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按時分配信託利益。 三、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 受託機構辦理特殊目的信託業務有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及前項所定之情事者,如特殊目的信託設有信託監察人時,並應通知信託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監督機構,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依本條例召集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情事者。 四、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五、未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者。 六、有本條例所定應予解散事由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特殊目的公司之營運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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