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殘值受益人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8條,特殊目的信託受益權的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的受益證券為依據。這意味著在特殊目的信託結構中,受益權的行使和轉讓必須依照相應的受益證券進行。這可以確保投資人根據自己所持有的受益證券來行使權益或進行轉讓。參考資料暫缺,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或法律文件以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除殘值受益人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立法理由一、受益證券為有價證券,爰明定其權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一、受益證券為有價證券,爰明定其權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