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2 條的具體內容及意涵,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為減輕特殊目的公司之營運成本及因應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特性,公司法如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者,自應明文排除其適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為減輕特殊目的公司之營運成本及因應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特性,公司法如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者,自應明文排除其適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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