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條,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若非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則視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也就是說,這些證券可以歸類為其他有價證券,並受到相關法規的監管。具體而言,這些證券需要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才能作為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進行交易。 依據這個法條,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在某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時,如果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符合短期票券的標準,則需要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才可以進行交易。這是為了確保這些證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提供給投資者更多的保障。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惟因目前之證券管理法令及實務,並未將短期票券認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所定之有價證券,爰將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明文排除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有價證券之範圍。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鑒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原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惟因目前之證券管理法令及實務,並未將短期票券認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所定之有價證券,爰將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明文排除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有價證券之範圍。
鑒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原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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