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5 條的規定,公司在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前,應將公開說明書與繳款書一起交給認股人或應募人。如果公司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編製了公開說明書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遞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則可以直接以簡式公開說明書與繳款書交給認股人或應募人。 根據附表六十九之一,簡式公開說明書的編製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公司普通股股票代碼,以及認股人或應募人可查閱公開說明書的網站。如果符合第三條第三項各款的情況,也應該一併記載。 2. 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計畫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概述。 3. 最近三年度和最近期會計師查核或核閱過的財務報告,包括簡明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4. 根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和第二項的規定記載的內容,例如如果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發行新股的情況,應該揭露獨立專家對於換股比例合理性的意見。 5. 公司的印鑑和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 6. 其他必要的記載事項。 論述範例的話,可以參考證券期貨局(現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制定的《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該準則第 44 條規定了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內容,包括了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基本原則、報導範圍、內容要項等。該準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所制定的相關準則,用來指導公司在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如何編製公開說明書。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依證券期貨局95年3月9日證期字第095000027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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