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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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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於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但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記載,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者,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2. 2.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附表六十九之一) 一、公司普通股股票代碼,與認股人或應募人可查閱公開說明書之網站,如有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之情形,應併予記載。 二、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計畫及其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概述。 三、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查核或核閱意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四、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記載,如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發行新股案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 五、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5 條的規定,公司在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前,應將公開說明書與繳款書一起交給認股人或應募人。如果公司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編製了公開說明書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遞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則可以直接以簡式公開說明書與繳款書交給認股人或應募人。 根據附表六十九之一,簡式公開說明書的編製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公司普通股股票代碼,以及認股人或應募人可查閱公開說明書的網站。如果符合第三條第三項各款的情況,也應該一併記載。 2. 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計畫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概述。 3. 最近三年度和最近期會計師查核或核閱過的財務報告,包括簡明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4. 根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和第二項的規定記載的內容,例如如果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發行新股的情況,應該揭露獨立專家對於換股比例合理性的意見。 5. 公司的印鑑和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 6. 其他必要的記載事項。 論述範例的話,可以參考證券期貨局(現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制定的《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該準則第 44 條規定了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內容,包括了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基本原則、報導範圍、內容要項等。該準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所制定的相關準則,用來指導公司在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如何編製公開說明書。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依證券期貨局95年3月9日證期字第0950000277號函修正)

  •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條文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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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5 條規定:「公司於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但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