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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但僅辦理第六條第三項之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相關職前及每三年在職訓練時數均應達三小時以上,其訓練機構及時數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另定之,不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2. 前項業務人員辦理他業業務之行為規範與權利義務,均應依他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如執行業務涉有違規情事時,得依他業法令之規定予以處分。
  3.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業務時,應受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4. 金融控股公司人員兼為子公司共同行銷業務時,其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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