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 4 條
金控子公司減資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須達百分之九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銀行子公司減資後之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二、保險子公司: (一)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但有具體事證可證明資本健全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子公司減資後之信用評等,必須維持twAA等級以上。 三、證券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之正常運作。 四、期貨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期貨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期貨業務之正常運作。 五、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試算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九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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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 4 條,金控子公司在進行減資後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子公司減資後,其資本適足率需達到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需達到百分之十點五以上,且普通股權益比率需達到百分之九以上。此外,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進行覆核。此條規定亦要求銀行子公司減資後的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二、保險子公司減資後,其資本適足率需達到百分之三百以上。同樣地,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進行覆核。此外,保險子公司減資後的信用評等必須維持在twAA等級以上。 三、證券子公司減資後,其資本適足率需達到百分之二百以上。此外,其它財務比率也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且減資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的正常運作。 四、期貨子公司減資後,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此外,其它財務比率也須符合期貨管理相關規定,並且減資不得影響原期貨業務的正常運作。 五、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減資退回股本後,其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所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此外,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減資後的淨值也不得低於新臺幣九億元。 以上解釋參考自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減資辦法及相關法規,以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在進行減資時,符合相關財務要求,並且不影響其經營業務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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