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 5 條
- 1.金控子公司辦理減資時,應由法令遵循主管出具聲明書(附表二),聲明申請書件完全確實,並確認已踐行下列程序: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減少資本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踐行保護債權人程序。 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程序。如金控子公司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全部由該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2.金控子公司於減資核准後二日內,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取得資金之用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於每季結束後及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該資金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3.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取得資金之實際運用結果,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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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5條的規定,金控子公司辦理減資時應確保以下程序的執行: 1. 根據公司法第281條、第73條和第74條的規定,踐行保護債權人的程序。 -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281條、第73條和第74條。 - 範例:根據公司法第73條,當金控子公司減資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2. 符合公司法第168條和第168條之一的程序,提請股東會決議。 -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168條和第168條之一。 - 範例:根據公司法第168條和第168條之一的規定,金控子公司在減資前應請股東會決議。 此外,根據同一個法規的第2項,在金控子公司減資核准後2日內,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取得資金之用途和預計效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外,在每季結束後和完畢後10日內,金融控股公司應將該資金的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最後,根據同一個法規的第3項,金融控股公司應在執行完畢後10日內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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