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8 條(股份之銷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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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Exc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III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IV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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