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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68-1 條(公司為彌補虧損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2.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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