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8-1 條(公司為彌補虧損之處置)
- 1.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 2.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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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68條之1允許公司為彌補虧損,於年度終了前同時辦理減資與增資,董事會須提前三十日將財報交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決議。
Q · 公司虧損還沒到年底,可以先處理嗎?
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若有減資及增資必要,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這條讓公司不必苦等年度結算,可在年中同時辦理「先減資沖虧損、再增資引資金」,但監察人查核與股東會決議兩道程序一道都不能省。
白話解讀
會計年度還沒結束,公司的帳已經是一片血紅。正常程序要等年度結算完才能處理虧損,但有些公司等不起。168 條之 1 開了一條急救通道:在會計年度終了之前,公司可以同時辦理「先減資把虧損沖掉,再增資引進新資金」。這兩步一起做,財務結構瞬間改善,公司才有臉去找新投資人或申請貸款。但這條路不是董事會自己走就行。董事會必須先把財務報表和虧損撥補方案做好,提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然後提到股東會表決。少了任何一個環節,整個操作的合法性就站不住。這是一個精密的手術流程,不是草草了事的急救。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68條之1為股份有限公司期中彌補虧損之特別程序規範,允許公司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因彌補虧損之必要同時辦理資本減少與資本增加;其要件為董事會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交監察人查核,並準用第229條至第231條關於財務報表造具與查核之規定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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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168條之1是什麼?▾
讓股份有限公司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為彌補虧損同時辦理減資與增資的特別程序。
Q2期中減增資要經過誰同意?▾
董事會提案、監察人查核、股東會決議三道程序缺一不可。
Q3財務報表要多早交監察人?▾
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
Q4為什麼減資跟增資要同時做?▾
先減資沖掉帳面虧損、再增資引進新資金,財務結構乾淨後才容易找到投資人。
Q5監察人查核能擋下減增資案嗎?▾
查核意見無否決權,但負面查核報告會在股東會被提出,影響股東表決。
Q6減資是不是代表公司要倒了?▾
不一定,168-1的設計正是讓公司在倒閉前自救。
Q7小股東在這種會議能做什麼?▾
要求看財務報表、追問增資對象與認購價格、確認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Q8程序有瑕疵可以撤銷決議嗎?▾
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效果 | 風險 |
|---|---|---|
| 只減資不增資 | 帳面虧損沖掉但無新資金 | 公司仍缺錢 |
| 只增資不減資 | 引進資金但累積虧損仍在 | 投資人卻步或殺低認購價 |
| 同時辦理(168-1) | 虧損清零+資金到位 | 程序須備齊、原股東恐被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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