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68條之1允許公司為彌補虧損,於年度終了前同時辦理減資與增資,董事會須提前三十日將財報交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決議。
Q · 公司虧損還沒到年底,可以先處理嗎?
可以,公司法168-1開了期中減增資的急救通道
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若有減資及增資必要,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這條讓公司不必苦等年度結算,可在年中同時辦理「先減資沖虧損、再增資引資金」,但監察人查核與股東會決議兩道程序一道都不能省。
會計年度還沒結束,公司的帳已經是一片血紅。正常程序要等年度結算完才能處理虧損,但有些公司等不起。168 條之 1 開了一條急救通道:在會計年度終了之前,公司可以同時辦理「先減資把虧損沖掉,再增資引進新資金」。這兩步一起做,財務結構瞬間改善,公司才有臉去找新投資人或申請貸款。但這條路不是董事會自己走就行。董事會必須先把財務報表和虧損撥補方案做好,提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然後提到股東會表決。少了任何一個環節,整個操作的合法性就站不住。這是一個精密的手術流程,不是草草了事的急救。
公司法第168條之1為股份有限公司期中彌補虧損之特別程序規範,允許公司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因彌補虧損之必要同時辦理資本減少與資本增加;其要件為董事會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交監察人查核,並準用第229條至第231條關於財務報表造具與查核之規定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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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開做,但效果差很多。只減資不增資,虧損沖掉了卻沒有新資金,公司還是缺錢;只增資不減資,新投資人看到累積虧損會卻步或殺低認購價。先減後增、虧損清零再引資,新投資人安心、原股東稀釋也較可控。實務上「同時」通常是同一次股東會分兩案表決,不是同一天完成所有程序。
監察人查核意見不具否決權,但若查核報告指出財報不實或虧損原因未釐清等重大問題,該報告會在股東會被提出,股東投反對票的機率大幅提高。實務上你若是股東,可在股東會要求監察人口頭說明查核結果,這招很少人用但非常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為彌補虧損同時辦理減資與增資的特別程序,須經監察人查核與股東會決議。
一般減資依168條走年度程序;168-1是「年度終了前」的期中急救,且要求財報提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
公司提出如何沖銷或填補累積虧損的方案,例如以減資沖銷或以盈餘公積彌補,須隨財報一併查核。
代表本條的財務報表造具、送交監察人查核、查核報告提股東會等程序,比照年度財報的規定辦理。
董事會造具財報+虧損撥補議案 → 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 提股東會決議 → 辦理減資 → 辦理增資登記。
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少了這個時程程序即有瑕疵。
要求看財報與虧損撥補議案、追問增資對象與認購價格、確認原股東優先認購權,必要時於決議30日內訴請撤銷。
要。減資與增資分別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168-1可在年度終了前期中辦理,不必等年度結算,較快;代價是須提前30日監察人查核。
減資是沖銷帳面虧損(不一定有現金進出),增資是實際引進新資金,168-1要求兩者同時搭配。
| 情境 | 效果 | 風險 |
|---|---|---|
| 只減資不增資 | 帳面虧損沖掉但無新資金 | 公司仍缺錢 |
| 只增資不減資 | 引進資金但累積虧損仍在 | 投資人卻步或殺低認購價 |
| 同時辦理(168-1) | 虧損清零+資金到位 | 程序須備齊、原股東恐被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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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時,可就當年度期中虧損彌補之,以利企業運作。明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包括股東臨時會,其董事會應造具表冊之規範事項準用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有關股東常會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時,可就當年度期中虧損彌補之,以利企業運作。明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包括股東臨時會,其董事會應造具表冊之規範事項準用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有關股東常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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