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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69 條

  1. 1.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四、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2. 2.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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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9 條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股東姓名、住所、股數、股票號數及發行日期等四項必載資訊。

Q · 買了股份但名字不在股東名簿上,算不算公司的股東?

依公司法第 169 條,股東名簿是認定股東身分的法律基礎。即使你已付款並取得股份轉讓合約,若未將姓名記載於股東名簿(即「過戶」),依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不得對抗公司,意即公司可拒絕你行使表決權、領取股利、查閱簿冊等股東權利。買賣股份必須在付款的同時或之後立刻申辦過戶,特別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買一家公司的股份。錢付了,合約簽了,你覺得自己是股東了。但法律認不認你是股東,不看你手上有什麼文件,看的是公司的股東名簿上有沒有你的名字。這本冊子記載了每個股東的姓名、地址、股數、股票號碼、發行日期。它是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關係的「戶口名簿」。名字在上面,你就能行使表決權、領股利、參加股東會。名字不在上面,你在法律上就是個陌生人。這就是為什麼股份轉讓最後一步不是付錢,而是過戶:讓公司把你的名字寫進這本冊子。很多人付了錢卻忘了過戶,直到股東會通知沒收到、股利沒拿到,才發現自己在公司眼裡根本不存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9 條為股東名簿登記基礎規範,要求公司編號記載四項必要資訊: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股數及股票號數、發行年月日。本條與第 165 條(過戶對抗要件)、第 210 條(備置義務)共同構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認定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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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了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怎麼確認自己是股東?

向公司書面請求查閱股東名簿,確認你的姓名、股數是否正確記載。公司法第 210 條規定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供股東查閱。如果你買股時沒有辦理過戶(將你的姓名記載於名簿),趕快去辦。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小公司的股東名簿根本沒有按規定更新,如果你擔心,可以去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雖然公示資料只顯示董監事不顯示一般股東,但至少能確認公司基本資訊是否正常。

Q2股東名簿跟集保帳戶有什麼不同?

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名簿由集保中心代為管理,買賣後自動過戶,你不需要操心。但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沒有集保機制,股東名簿由公司自行管理。你買了股份必須自己跟公司申請過戶。兩者的法律效果相同,都是確認股東身分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即使是上市公司,在除權息基準日前五日會停止過戶(公司法第 165 條),這段期間買入的股票雖然在你帳上,但股利還是發給原股東。

Q3公司法 169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名簿四項必載資訊,是認定股東身分的法律基礎,與第 165 條過戶對抗要件、第 210 條備置義務共同構成股份制度核心。

Q4股東名簿四項必載資訊是哪四項?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股數與股票號數、發給股票之年月日。發行特別股還需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Q5電子股東名簿合法嗎?

合法。公司法 169 條第二項明定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與紙本同等效力。

Q6股東名簿跟集保帳戶差別在哪?

上市櫃公司股東名簿由集保中心代管自動過戶;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東名簿由公司自行管理,需股東主動申辦過戶。

Q7怎麼確認自己的名字在股東名簿上?

依公司法第 210 條向公司書面申請查閱股東名簿,並索取名簿節本作為證明,公司拒絕可向法院聲請。

Q8股份轉讓後怎麼辦過戶?

備妥轉讓合約、雙方身分證印鑑、原股票(若有),向代表公司之董事提出書面過戶申請,公司審核更新名簿。

Q9公司拒絕過戶怎麼辦?

先寄存證信函要求改善;公司仍不配合可訴請確認股東權存在,並聲請假處分禁止公司將同一股份再次過戶他人。

Q10繼承股份要怎麼辦理過戶?

持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繼承人印鑑證明向公司申辦變更登記。

Q11公司法 169 vs 證交法 43 條哪個適用?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適用證交法 43 條及股務處理準則為特別法;未公開發行公司回歸公司法 169 條。

Q12上市公司 vs 未上市公司股東名簿管理差在哪?

上市由集保中心統一電子化自動過戶;未上市由公司自行管理需主動申辦,過戶糾紛多發生在未上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上市櫃公司未上市未上櫃公司
管理方式集中保管結算所統一電子化管理公司自行紙本或電子方式管理
過戶觸發成交後 T+2 自動過戶股東主動向公司申請
停止過戶期間除權息基準日前 5 日(公司法 165)股東會開會前 30 日等(公司法 165 II)
查閱方便度可透過集保查詢個人持股須向公司申請(公司法 210)
風險點幾乎無漏過戶風險賣方不配合過戶為最常見糾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121 条(株主名簿の作成及び備置)
🇰🇷 韓國상법 제352조(주주명부의 기재사항)
🇨🇳 中國公司法第 32 条(股东名册)
🇩🇪 德國AktG § 67(Eintragung im Aktienregist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8-1(registre des actionnaires nominatifs)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6.01(corporate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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