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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69 條

  1. 1.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四、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2. 2.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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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9 條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股東姓名、住所、股數、股票號數及發行日期等四項必載資訊。

Q · 買了股份但名字不在股東名簿上,算不算公司的股東?

依公司法第 169 條,股東名簿是認定股東身分的法律基礎。即使你已付款並取得股份轉讓合約,若未將姓名記載於股東名簿(即「過戶」),依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不得對抗公司,意即公司可拒絕你行使表決權、領取股利、查閱簿冊等股東權利。買賣股份必須在付款的同時或之後立刻申辦過戶,特別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買一家公司的股份。錢付了,合約簽了,你覺得自己是股東了。但法律認不認你是股東,不看你手上有什麼文件,看的是公司的股東名簿上有沒有你的名字。這本冊子記載了每個股東的姓名、地址、股數、股票號碼、發行日期。它是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關係的「戶口名簿」。名字在上面,你就能行使表決權、領股利、參加股東會。名字不在上面,你在法律上就是個陌生人。這就是為什麼股份轉讓最後一步不是付錢,而是過戶:讓公司把你的名字寫進這本冊子。很多人付了錢卻忘了過戶,直到股東會通知沒收到、股利沒拿到,才發現自己在公司眼裡根本不存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9 條為股東名簿登記基礎規範,要求公司編號記載四項必要資訊: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股數及股票號數、發行年月日。本條與第 165 條(過戶對抗要件)、第 210 條(備置義務)共同構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認定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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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69 條規定股東名簿要寫什麼?

四項必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股數與股票號數、發行年月日。發行特別股還要註明種類。

Q2股東名簿可以用電腦存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Q3股份轉讓後沒辦過戶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65 條,未經過戶不得對抗公司,意即公司可不認你為股東,股利通知都會寄給原賣方。

Q4怎麼查公司的股東名簿?

依公司法第 210 條向公司申請查閱,公司拒絕可向法院聲請命公司提出。

Q5股東名簿記載錯誤誰要負責?

代表公司之董事依第 210 條負備置義務,記載虛偽涉刑法偽造文書罪,並可能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6股東名簿沒登記特別股種類有效嗎?

發行特別股必須註明特別種類字樣,未註明屬名簿記載瑕疵,特別股股東權利的行使可能受影響。

Q7繼承來的股份要辦過戶嗎?

要。需持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向公司申辦變更登記,否則股東權懸空。

Q8上市公司的股東名簿在哪裡?

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為管理,買賣後自動過戶,散戶不需自行申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上市櫃公司未上市未上櫃公司
管理方式集中保管結算所統一電子化管理公司自行紙本或電子方式管理
過戶觸發成交後 T+2 自動過戶股東主動向公司申請
停止過戶期間除權息基準日前 5 日(公司法 165)股東會開會前 30 日等(公司法 165 II)
查閱方便度可透過集保查詢個人持股須向公司申請(公司法 210)
風險點幾乎無漏過戶風險賣方不配合過戶為最常見糾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121 条(株主名簿の作成及び備置)
🇰🇷 韓國상법 제352조(주주명부의 기재사항)
🇨🇳 中國公司法第 32 条(股东名册)
🇩🇪 德國AktG § 67(Eintragung im Aktienregist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8-1(registre des actionnaires nominatifs)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6.01(corporate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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