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3 條(遵行事項規則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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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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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5條之3授權金管會訂定保險業同業公會的業務、財務、章程及負責人資格管理規則。
Q · 保險業同業公會的管理規則是誰訂的?
金管會。法源是保險法165-3條
依保險法第165條之3,保險業同業公會的業務、財務規範、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法規命令訂定。實務上對應的子法是《保險業同業公會管理辦法》。這條是「授權命令」的法源,公會看似自律組織,實際上骨架由金管會決定。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授出了一把範圍極廣的鑰匙。它讓金管會有權制定規則來管同業公會的幾乎所有面向:業務怎麼做、財務怎麼管、章程要寫什麼、負責人和業務人員要什麼資格。一條授權條文,把公會從民間團體變成了半官方組織。為什麼你需要在意?因為公會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業務人員的門檻,最終都會回過頭來影響你的保險業務員是什麼素質的人、用什麼標準在服務你。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5條之3為授權條款,賦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對保險業同業公會制定管理規則的法律依據,涵蓋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資格條件等核心面向,是保險業自律機制半官方化的法源支柱。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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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對保險公會的管理規則在哪裡可以查到?
金管會依本條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同業公會管理辦法」等規則,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或金管會官網查閱。內行人提示:這些規則會不定期修正,如果你要引用來質疑公會的某個決定,先確認你引用的是最新版本。
Q2公會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是誰規定的?
依本條授權,由金管會以規則定之。通常包含學經歷門檻、消極資格(如曾因金融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者不得擔任),以及兼職限制。內行人提示:消極資格的審查實務上有時不夠嚴格,如果你發現某公會負責人有疑慮,可以直接向金管會檢舉。
Q3保險法165-3條是什麼?
授權金管會訂定保險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的法源條款,涵蓋業務、財務、章程、人事資格全面。
Q4保險業同業公會管理辦法 法源是什麼?
保險法第165條之3。母法授權,金管會以法規命令訂定具體規則。
Q5為什麼要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保險業專業性高、變化快,立法機關難以即時修法,授權金管會以命令方式因應市場變化。
Q6本條規則涵蓋哪些事項?
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其他應遵行事項。
Q7怎麼查保險公會管理辦法最新版?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保險業同業公會管理辦法」,確認最新修正日期。
Q8怎麼確認某公會負責人是否符合資格?
對照金管會訂定的管理辦法之資格條件條文,檢查學經歷、消極資格、兼職限制。
Q9怎麼向金管會檢舉公會違規?
至金管會官網「民眾檢舉/陳情」窗口提出書面檢舉,附上事證與條文對照分析。
Q10怎麼判斷規則是否逾越授權範圍?
比對母法165-3列舉事項(業務、財務、章程、資格條件、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則內容超出列舉範圍即可質疑。
Q11保險公會 vs 一般商業團體差在哪?
保險公會依保險法強制入會、章程修正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半官方屬性;一般商業團體依商業團體法,自律性較高。
Q12保險法165-3 vs 票券金融管理法55條差在哪?
授權結構幾乎相同(業務、財務、章程、人事),差別在規範對象與主管機關監督密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保險法165-3) | 票券金融管理法55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86條 | 銀行法45-1條 |
|---|---|---|---|---|
| 授權範圍 | 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資格、其他應遵行事項 | 票券公會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資格 | 投信投顧公會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資格 | 銀行公會自律規範授權 |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金管會 | 金管會 | 金管會 |
| 授權密度 | 高度概括(空白授權) | 高度概括 | 高度概括 | 中度概括 |
本條(保險法165-3)
- 授權範圍
- 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資格、其他應遵行事項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授權密度
- 高度概括(空白授權)
票券金融管理法55條
- 授權範圍
- 票券公會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資格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授權密度
- 高度概括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86條
- 授權範圍
- 投信投顧公會業務、財務、章程、負責人資格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授權密度
- 高度概括
銀行法45-1條
- 授權範圍
- 銀行公會自律規範授權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授權密度
- 中度概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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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614 增訂)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九十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三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明定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資格條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九十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三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明定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資格條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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